中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所属各党支部、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党委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党委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所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2019年11月29日印发的《中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委员会工作规则》(南海党字〔2019〕189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21年5月20日所党委会审议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中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委员会
  2021年6月29日
  中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所党委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南海海洋研究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所党委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党委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所党委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南海海洋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所党委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正确的领导方式,实现所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所党委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科技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研究所工作,促进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支持所长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创新发展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在决策前就所涉议题与所长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再提交所务会议研究决定;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要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  所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研究所下列重大问题: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讨论审定研究所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等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以及制度规定。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务中层领导人员拟聘人员。
  (四)审议和批准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重大事项,审批群众组织的负责人。
  (五)审议和批准党委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要点等重要文件,讨论所党委向上级党组织重要的工作请示及报告,研究党委办公室、党支部和其它部门向党委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决定党支部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审批各党支部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审批和决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任免。
  (七)对于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把好政治关。
  (八)研究决定党员发展、党内表扬表彰、评选推优对象、党内帮扶等意见。
  (九)领导部署、推动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惩治腐败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讨论决定所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所纪委呈报的违纪党员的处理决定。
  (十)研究部署安全、保密管理以及意识形态工作与统战工作等重大事项。
  (十一)履行党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所党委坚持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研究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围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中科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研究所职责任务,找准党建服务保障中心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推动政治和业务深度融合、党建和科研业务同频共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
  (三)强化理论武装,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中心工作开展理论学习、专题调研等,提高党委会成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运用能力。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科技创新、研究生教育、互联网管理等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意识形态教育,引导其积极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科技价值观。
  (五)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注重从科研一线中发展党员,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促进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七)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一线科技创新与科研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南海党字〔2018〕12号),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八)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
  (九)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中科院党组要求、符合研究所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十)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所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所党委应当加强对统战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支持他们依据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推进中心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等。党委副书记和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条  所党委和党委成员应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凡所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均需提交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开会讨论,但又必须立即作出决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果断处置,但事后必须向所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代表所党委发表的讲话或以所党委名义发表的文章,应事先经所党委审议。如作为所党委文件印发,应提交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凡是所党委决定的事情,班子各成员都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所党委的决定。对所党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向所党委反映。但在所党委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行动上不得有任何违反所党委决定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五条  所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党委的威信,做到分工合作,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下,主持全面工作,应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其他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书记工作,顾全大局,加强沟通,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所党委各成员要严格保守党的秘密。所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除经批准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布以外,与会同志都必须严守秘密,不得传播扩散。
  第十七条  所党委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符合党中央、中科院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八条  所党委决策依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所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决策原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或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所党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召开党委会议的时间、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除临时召集的会议或有特殊情况外,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天通知党委委员。
  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二十条  所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书记或党委办公室请假。会议讨论的议题和作出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及时通报各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与会同志的意见。必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末位表态制,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的具体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本着精简会议原则,一些临时性需要召开党委会审议的内容,可采用通过网络方式垂询委员意见建议的方式代替会议。
  第二十三条  所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党委办公室应及时跟踪落实情况,保证党委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凡以党委名义印发的有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重大事项的文件,必须经党委讨论同意并由书记审核签发。一般日常性工作文件可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所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委员会工作规则》(南海党字〔2019〕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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