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学会热带海洋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海洋学会热带海洋分会 (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为The Commission for Tropical Oceanography of Chinese Society for Oceanography缩写为“CTO-CSO”。
第二条 分会性质是中国海洋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从事热带海洋科学研究与开发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工作者,为促进学术交流和技术发展而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专业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分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和广大热带海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努力促进海洋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海洋管理和全民海洋意识的强化,促进海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从而促进我国海洋科学的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做贡献。
第四条 分会作为学会属下依法设置的社团组织,遵守中国海洋学会的章程,在学会的领导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对学会负责,并接受学会的监督和审计,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为了规范分会的运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海洋学会章程》制定本工作条例,作为分会内部的管理制度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 分会挂靠于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内设分会秘书处(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64号,邮编5103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职责
第七条 根据中国海洋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定本分会的业务范围和基本职责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和咨询。
三、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六、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从事热带海洋科学研究的科研、教学、技术开发与应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凡承认并遵守中国海洋学会的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愿意参加和支持分会工作及其组织的相关活动,均可申请参加分会。
第九条 分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也可有名誉会员和外籍会员。会员应同时是中国海洋学会会员,分会委员所在单位为当然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优惠或免费取得分会编印和出版的学术资料;在国内学术活动中取得分会的支持和协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退会自由。
义务:遵守分会工作条例,维护分会合法权益;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积极参加分会的有关活动;接受分会委托的工作,热心为分会服务。
第十一条 分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入会需填申请表,并经分会审议通过,报上级学会发证;退会应通知分会秘书处,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上级学会注销。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分会工作条例,或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学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分会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组建,其组织机构为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若干人和适当数量委员组成。每届委员会任期五年,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以再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人员;热心和支持分会活动的涉海部门、行政、企业、军事单位的管理人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五条 委员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委员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对学会有较大贡献的分会领导和著名的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分会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
第十六条分会主任委员可由挂靠单位主要领导出任,秘书长可从挂靠单位主管部门的领导中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在选举前应先报学会同意后由委员会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分会换届前两个月,要向学会提出召开换届会的申请(包括换届的时间、地点,选举的方式),并附秘书长以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待学会批复后方能换届。
第十八条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由专职或兼职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办事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党的建设、财务活动、人事管理等由挂靠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分会可根据业务发展和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组和区域小组,在分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有关专业和地区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每五年召开一次的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或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确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通过新任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
四、通过上届分会工作报告、秘书处财务报告;
五、审议通过新一届分会工作计划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表决通过的重大决议应有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委员会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其表决通过的决议需有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以及届内委员的增补和调整;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通过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聘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六、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分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履行委员会的职权,负责协调和处理分会的全部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分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起草分会会议决议、工作报告;
三、具体策划和组织分会学术活动;
四、负责处理分会日常事务;
五、完成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五条 以上分会各级组织机构职责先报中国海洋学会,得到确认后由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海洋学会拨款;
二、挂靠单位拨款或资助;
三、个人或单位的自愿捐赠;
四、分会经费利息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分会按照国家对社会组织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与活动,本着节省原则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兼职为主,工资(含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负责管理。在分会常务委员会多数赞成的情况下,分会可以聘请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海洋学会审查同意。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海洋学会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本分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分会对本工作条例外其它细则内容一律按中国海洋学会章程实施。
(201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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