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湖沼学会章程
(已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海洋湖沼学会 ( Guangdong Society of Oceanology & Limnology )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地方性、学术性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广东省科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 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大力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和组织我省广大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科学技术知识,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出成果、出人才,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做贡献。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挂靠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我省海洋和湖沼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活动中贯彻“双百”方针,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间的自由讨论和争鸣。
(二) 大力开展海洋湖沼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全民族的海洋观念和向海洋进军的意识。
(三) 发动会员对海洋湖沼科学技术有关的政策、措施和各项建设事业提出有益的建议,经常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海洋方面的科研成果,反映海洋和湖沼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要求,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 加强科技咨询服务和科学考察工作,为繁荣和振兴地方经济作出贡献,并增强学会自我发展的能力。
(五)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有关科技团体、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特别是和港澳台地区有关科学工作者的联系与交流。
(六) 发现人才、举荐人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才交流和引进的工作。
(七) 开展科技人员的业务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工作。
(八) 搞好专业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努力提高刊物质量;抓好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工作,积极向有关方面推荐优秀论文报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同时承认全国性学会批准的会员。
(一)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和教学人员。
(二) 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一年,大、中专毕业后工作分别满三年或五年,或具有相当于以上人员工作经验和水平的科技、教学和管理工作者。
(三) 为海洋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技术革新者和企事业家。
(四)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一) 会员入会需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会员介绍,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盖章,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二) 凡从事本会专业范围工作的著名科学家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学会可根据本人的意愿,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籍学者,可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聘任为名誉会员。
(三) 凡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经申请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的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技术咨询服务,以及专业技术培训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报告和科普文章;
6、协助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团体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支持和协助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活动;
3、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由各单位会员民主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经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科技、教学和管理人员组成,并应有广泛代表性,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90%,40岁以下的中青年理事应占10%左右。每届理事会的更新率约为1/3。理事可连选连任,其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领导所属组织实施计划;
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指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等下属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
6、组织学术交流会和鉴定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和论文,建议予以奖励;
7、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决定并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9、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学会下设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科技咨询部,在理事会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设会员小组,以加强学会与会员之间的经常性联系。小组按单位、地区或地段会员数量编置,负责传递学会活动信息,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收缴个人会费,并完成学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有贡献的原学会领导和著名的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决定聘请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为一届),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广东海洋湖沼学会(广东海洋学会)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3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1000元/年(有实际困难可减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挂靠单位负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广东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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